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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四川鹏浚实业有限公司与庞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鹏浚实业有限公司,庞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1783号原告:四川鹏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北泉路15号。法定代表人:廖羚皓。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健康,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伟,女,汉族,生于1966年6月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都玉平,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系庞伟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墨,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开庭审理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鹏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昌楠人民陪审员  李典林人民陪审员  陈 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童金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