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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积兰与山东广信峰通物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积兰,山东广信峰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586号原告:孙积兰,女,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金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广信峰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现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东环国际广场D座22层。法定代表人:谯立青,总经理。原告孙积兰与被告山东广信峰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物流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孙积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广信峰通物流经营合作合同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项8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1748元,住宿和餐费1000元共计2748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涉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特许经营许可方的各项义务。原告催告后被告仍未履行,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6月6日,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105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返还合同款项8万元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于2016年7月12日生效。原告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8月15日该院立案受理。2016年10月26日,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105民初4645号民事裁定书,以案件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其无管辖权为由,裁定案件移送本院。对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原告又起诉的,其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积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军生代理审判员  李 玉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