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鹏飞与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冉屯路店、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飞,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冉屯路店,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842号原告:陈鹏飞,男,198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代理人:刘林青,河南怀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梁柱,河南怀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冉屯路店,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冉屯东路东、五龙口南路男交叉口向南50米负责人:周捷,职务:店长。委托代理人:陈富豪,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冉龙,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法定代表人:蒋晓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鹏飞诉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冉屯路店、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鹏飞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鹏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2元,减半收取646元,由原告陈鹏飞负担。审判员 李云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