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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鹏飞与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冉屯路店、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飞,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冉屯路店,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842号原告:陈鹏飞,男,198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代理人:刘林青,河南怀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梁柱,河南怀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冉屯路店,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冉屯东路东、五龙口南路男交叉口向南50米负责人:周捷,职务:店长。委托代理人:陈富豪,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冉龙,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法定代表人:蒋晓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鹏飞诉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冉屯路店、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鹏飞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鹏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2元,减半收取646元,由原告陈鹏飞负担。审判员  李云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