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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行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日照高旺矿业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高旺矿业有限公司,日照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1行初44号原告日照高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孙家村,组织机构代码68829320-X。法定代表人殷宪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立,江苏以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00423143-9。法定代表人齐家滨,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高旺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日照高旺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日照高旺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高旺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照高旺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尚 华审 判 员  王 田人民陪审员  吕象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