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崔俊文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章,崔俊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450号自诉人:王宏章,男,汉族,1979年11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人:崔俊文,男,汉族,1988年1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自诉人王宏章以被告人崔俊文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崔俊文已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诉人王宏章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宏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宏章撤诉。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怡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秀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