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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与河南中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河南中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806号原告: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通济区城马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陈林,总经理。被告:河南中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人民路中段18号。法定代表人:余卫斌,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原告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淑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