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6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汤小娟与李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小娟,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6执424号申请执行人:汤小娟,女,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李燕,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06民特18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