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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31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江信用社、高兰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江信用社,高兰昭,秦启安,秦启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31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江信用社。负责人赵云忠,主任。被执行人高兰昭,女,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被执行人秦启安,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被执行人秦启勇,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72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4596.4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高兰昭和秦启勇银行帐户,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对被执行人高兰昭和秦启勇银行帐户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3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审判员  朱深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