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91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圣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圣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231号被执行人李圣灿,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关于被执行人李圣灿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鄂0591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圣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李圣灿已交付监管机关执行刑罚。因其财产刑未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28日依法移送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圣灿的银行存款2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锦华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