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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胡小林、聂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林,聂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38号申请执行人:胡小林,男,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执行人:聂建伟,男,1984年10月21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胡小林申请执行聂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聂建伟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富江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李任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