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占义与被执行人段大春运输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拘 留 通 知 书(2016)豫0825执384号焦作市公安局拘留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占义与被执行人段大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段大春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给予段大春司法拘留15日。请你局收押看管,期满解除。拘留期间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附:温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5执384号拘留决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注:此联交由公安机关收执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行拘留通知书(回执)(2016)豫0825执384号温县人民法院:你院(2016)豫0825执384号拘留通知书及附件收悉。我局已于2017年5月18日将段大春收押看管在焦作市公安局拘留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注:此联由公安机关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附卷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2016)豫0825执384号被拘留人段大春,男,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武德镇北保封村。身份证号:410825195603015536本院在执行刘占义与被执行人段大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段大春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段大春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