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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6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饶华茂与何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华茂,何建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679号之一原告:饶华茂,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何建康,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原告饶华茂与被告何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9日向原告饶华茂依法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原告饶华茂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饶华茂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计1675元,原告饶华茂负担。审判员  黎兆伟审判员  雷建军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兰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