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11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辛沿波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沿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11刑初101号公诉机关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辛沿波。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沿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昱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沿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辛沿波酒后无证驾驶甘****91号小客车沿国道10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红古区花庄镇路段时,违法超车,与迎面驶来的由史某驾驶的冀****7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两车损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民警遂即采集被告人辛沿波的血样并送往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辛沿波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7.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检验鉴定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物流运输合同、发货单;委托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史某证言;被告人辛沿波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沿波无视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辛沿波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辛沿波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综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辛沿波的认罪态度,本院认为对被告人辛沿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为宜。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辛沿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 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正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