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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互助社与张丽华、付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互助社,张丽华,付华英,贾玉平,付玉凤,张忠正,聂雅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1997号原告: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互助社,住所地兰陵县新华路22号。法定代表人:王胜昌,理事长。被告:张丽华,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付华英,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贾玉平,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付玉凤,女,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张忠正,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聂雅君,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原告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互助社与被告张丽华、付华英、贾玉��、付玉凤、张忠正、聂雅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互助社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仲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9元,减半收取计1945元,由原告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互助社负担。审判员  孔祥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鲜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