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3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焦维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维洲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3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北二环中段农资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车兴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钺宁,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副总经理,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维洲,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维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8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99元(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849.5元,由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守鸣审 判 员 杨晓昱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