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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24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立辉、杜升、李科峰与姚兆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辉,杜升,李科峰,姚兆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4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立辉,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杜升,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李科峰,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姚兆焕,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均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李立辉、杜升、李科峰与姚兆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31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姚兆焕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立辉、杜升、李科峰案款36452元,承担执行费447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兆焕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各商业银行、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姚兆焕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姚兆焕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调查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姚兆焕在平罗鑫昊缘特种合金有限公司无工程款。被执行人姚兆焕无法找到,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李立辉、杜升、李科峰联系,三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琪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