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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肖忠武、潘久香等与王再友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忠武,潘久香,王再友,黄达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1247号原告:肖忠武,男,汉族,1969年1月2日出生,住安龙县。原告:潘久香,女,汉族,1970年3月8日出生,住安龙县。被告:王再友,男,汉族,1964年9月19日出生,住安龙县。被告:黄达英,女,汉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住安龙县。原告肖忠武、潘久香与被告王再友、黄达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肖忠武、潘久香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忠武、潘久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肖忠武、潘久香负担。审判员  韦景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祥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