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周与冯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周,冯廷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055号原告李周,男,汉族,农民。被告冯廷松,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周与被告冯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周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周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周负担。审判员 王益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