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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3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周与冯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周,冯廷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055号原告李周,男,汉族,农民。被告冯廷松,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周与被告冯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周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周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周负担。审判员  王益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