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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5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孟莹诉与马丝洋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莹,马丝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914号申请人:孟莹,女,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龙,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丝洋,女,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孟莹诉被申请人马丝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孟莹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丝洋价值39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孟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及案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马丝洋价值39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担保人)孟莹所有的发动机号为B6××××××××××11的川A5××16号沃尔沃YV××××0H小型越野客车,查封金额为390000元。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孟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秦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