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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1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赵华富、何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华富,何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1执64号申请执行人赵华富,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贵州省兴义市。被执行人何健,男,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赵华富与被执行人何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做出的(2016)桂1031民初8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051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由审判员陈卫革担任执行员,梁东担任书记员。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提交财产申报表。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询问了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认可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在本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的金额为10510元,未缴纳的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经过执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情况下,已经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同时也已经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故本案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本案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卫革审判员  吴应钦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