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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执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烂辉申请仇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灿辉,仇庄,彭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1379号申请执行人刘灿辉,男,1969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归义镇。被执行人仇庄,男,1984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城郊乡。被执行人彭兰,女,1986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城郊乡。申请执行人刘灿辉与被执行人仇庄、彭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湘0681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仇庄、彭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灿辉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仇庄、彭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仇庄、彭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灿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仇庄、彭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灿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