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鞠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鞠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刑初86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女,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汉族,文盲,农民,住泰兴市。被告人鞠某某,男,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住泰兴市。辩护人于菲、曹伟,江苏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王某某以被告人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因自诉人王某某的自诉缺乏罪证,自诉人王某某提不出补充证据,自诉人王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人鞠某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撤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葛凤山人民陪审员 张玉明人民陪审员 严卫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沁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