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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6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高化彬、山东元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化彬,山东元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783号申请人:高化彬,男,197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山东元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0601478L。法定代表人:周军军,经理。申请人高化彬与被申请人山东元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高化彬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元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人民政府享有的工程款198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元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沂市××官镇人民政府享有的工程款19800元;二、冻结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美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