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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效然、王振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效然,王振荣,李永家,李江君,张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3执370号申请人:李效然,男,194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申请人:王振荣,女,1969年3月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申请人:李永家,男,199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李江君,男,1974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张子明,男,196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效然、王振荣、李永家与被执行人李江君、张子明生命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李江君、张子明在山东鲁丽钢铁有限公司的收入,现因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江君、张子明在山东鲁丽钢铁有限公司收入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汉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英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