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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安林与刘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林,刘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748号申请执行人:刘安林,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刘昊,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汉市。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1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昊的银行存款1052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曾 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