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周少兵与叶清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少兵,叶清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2854号原告:周少兵,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家(系周少兵儿子),男,住湖北省武穴市。被告:叶清松,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中路2号一层,组织机构代码一详。主要负责人:管有祥,该公司经理。原告周少兵与被告叶清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周少兵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少兵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少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少兵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格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