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迪文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迪文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319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登峰工业区28号。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明迪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昆明建材商业城十八幢十二号。法定代表人:戴晓青。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金,男,公司员工。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昆明迪文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7年5月17日,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当日,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审 判 长 王 玲代理审判员 徐 珺人民陪审员 陈 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天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