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聂祝芬、阮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祝芬,阮辉,刘国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1733号申请人:聂祝芬,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月圆,女,199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阮辉,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中市区。被申请人:刘国芝,女,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中市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聂祝芬与被申请人阮辉、刘国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聂祝芬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阮辉、刘国芝银行存款43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聂祝芬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阮辉、刘国芝银行存款43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经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