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焦世辉与周喜林供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世辉,周喜林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692号原告:焦世辉,男,1980年4月4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太平乡爱民村。被告:周喜林,男,1968年5月5日出生,五大连池市太平乡爱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世辉诉被告周喜林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世辉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世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焦世辉负担。审判员 蒲新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