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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3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衢州海蓝氟化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衢州海蓝氟化学有限公司,衢州嘉峰商贸有限公司,吴晓秉,葛雁,洪峰,徐红,杜益平,葛肖燕,单霄鹏,虞春花,赖明法,许旭明,吴雅丽,王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3488号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187号。代表人:徐志勤,行长。被执行人:衢州海蓝氟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纬一路。法定代表人:吴晓秉。被执行人:衢州嘉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三衢路582号。法定代表人:洪峰。被执行人:吴晓秉,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葛雁,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洪峰,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徐红,女,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杜益平,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葛肖燕,女,196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单霄鹏,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虞春花,女,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赖明法,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许旭明,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吴雅丽,女,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王赋兰,女,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衢州海蓝氟化学有限公司、衢州嘉峰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衢州海蓝氟化学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申请人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要求待破产债权确定实现数额后再对被执行人抵押房产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8793702元及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苏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