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03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彦明财产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353号移送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彦明,男,生于1962年,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案由犯盗窃罪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2014)涪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彦明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彦明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