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2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姚建桥、史晓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建桥,史晓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2245号申请执行人:姚建桥,男,193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史晓寅,女,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建桥与被执行人史晓寅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0503执2245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史晓寅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56475元未能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2245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林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