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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91执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德州德工机械有限公司、付金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德工机械有限公司,付金泉,王利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3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德州德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百得路东首。被执行人付金泉,男,汉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王利群,女,汉族,1974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91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付金泉、王利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金泉、王利群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付金泉、王利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付金泉、王利群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阎跞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