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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谷云朝、郑州合泰耐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云朝,郑州合泰耐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1466号申请执行人:谷云朝,男。执行人 :郑州合泰耐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彦欣,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民初559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谷云朝诉郑州合泰耐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合泰耐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合泰耐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8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王冠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陈朝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