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民初5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蒲俊宏与陈燕、吴雨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俊宏,陈燕,吴雨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5528号原告:蒲俊宏,男,汉族,1982年2月27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陈燕,女,汉族,1979年4月25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吴雨珈,女,汉族,1974年9月30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原告蒲俊宏与被告陈燕、吴雨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受理,因原告蒲俊宏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明人民陪审员 吕静人民陪审员 赵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