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02民初5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蒲俊宏与陈燕、吴雨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俊宏,陈燕,吴雨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5528号原告:蒲俊宏,男,汉族,1982年2月27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陈燕,女,汉族,1979年4月25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吴雨珈,女,汉族,1974年9月30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原告蒲俊宏与被告陈燕、吴雨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受理,因原告蒲俊宏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明人民陪审员  吕静人民陪审员  赵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