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6民辖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金保、东兴市荣胜羽绒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保,东兴市荣胜羽绒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辖终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保,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兴市荣胜羽绒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马路镇冲榄村沟口生产组。法定代表人:苏荣棉,总经理。上诉人王金保因与被上诉人东兴市荣胜羽绒加工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2016)桂0681民初第12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王金保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居间合同关系,而非运输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将货物从广西运输到安徽省合肥市,叫上诉人帮找一辆车,上诉人答应被上诉人请求后,即在南宁市昆仑大道88号金桥停车场B3-24号货运信息部公告栏上公布被上诉人的托运信息并找到了承运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南宁市××区,应由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本案系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广西东兴市,故广西东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王金保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学泳审判员  李元东审判员  唐光尚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秋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