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上海新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上海加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哈尔滨市先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新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上海加华置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先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2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桥路808号41幢A8232室。法定代表FRANKSHIH,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加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东江湾路188号。法定代表FRANKSHIH,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先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08号201室。法定代表人李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上海新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上海加华置业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先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商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