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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桂付与天津国商人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天津国商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付,天津国商人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天津国商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422号原告:陈桂付,男,194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菊,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国商人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紫薇北路1386-1号,组织机构代码67423974-7。负责人:孙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辉,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国商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承德道与张自忠路交口西北侧港湾中心605。法定代表人:林谷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付诉被告天津国商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国商人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桂付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国商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付撤回对被告天津国商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安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