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王军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477号之一移送部门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军,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本院执行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王军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裴 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婷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