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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执6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吴某、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6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某。法定代理人吴俊成,男,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桥,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T60696号/冀TM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续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5月18至2019年5月17日,查封期间,不准过户、变卖、转让、抵债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段雪峰审判员  高国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