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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30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金泮与莫汝韵、江丽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金泮,莫汝韵,江丽霞,简惠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30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金泮,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兴县。被执行人:莫汝韵,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江丽霞,女,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简惠坚,女,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原告梁金泮诉被告莫汝韵、江丽霞、简惠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金泮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莫汝韵返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4000元,被执��人江丽霞、简惠坚负连带责任。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另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广州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华夏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广东南粤银行、中信银行、渤海银行、九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新华村镇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南昌银行、东莞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除被执行人简惠坚有部分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院上述的调查结果,申请人予以确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消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了被执行人简惠坚银行款项6328.87元,此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行的财产情况。本院认为,经执行,本院已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部分款项,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30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林少宁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文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