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3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萨络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凯利纺织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萨络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凯利纺织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民初3785号原告:上海萨络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侯巧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宏俊,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凯利纺织五金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王清兰。原告上海萨络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萨络公司)诉被告上海凯利纺织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萨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宏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凯利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萨络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交付原告490铝制捻接腔2573只、铜制捻接腔3760只,如被告无法交付上述材料,则按490铝制捻接腔3元/只,铜制捻接腔8元/只,共计金额37799元赔付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4日,原、被告就被告转让其相关资产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转让490铝制捻接腔2573只(3元/只)、铜制捻接腔3760只(8元/只)等设备材料,打包价格35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给付35万元,被告向原告交付了部分设备资产,但前述捻接腔并未交付,原告追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凯利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请,提供的协议书、中国农业银行转账业务客户回执、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结合前述证据,并核对当事人陈述,经审理查明以下法律事实:2016年11月14日,原告作为受让方、被告作为转让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受让方与转让方已就被告持有的资产转让事宜进行磋商,协议如下:一、转让资产范围:为被告拥有的实质性质资产和资料等;二、转让方式:原告将以现金方式或者承兑汇票完成转让;三、原告终身免费使用“凯利”品牌,但必须积极主动维护“凯利”品牌,保证企业在做,用以维护和发展“凯利”品牌,因财务问题,2017年年底前完成被告的过户手续。原告承诺在协议签订转让后,被告所有的所欠款(客户所欠的货款)及后续售后服务,原告均有义务和责任协助被告索要或者服务,如产生费用由被告承担。现所有员工如有继续留下来工作的意愿,全部安置原岗位;四、转让固定资产及库存明细:8只KZ900Q,306只KZ2010,283只KZ901Q,570只498Q凸轮,50只690凸轮,533只498机身,225只机盖,65只690机身,498Q配件143,150.40元,490配件7314元,590配件5660元,690配件24,993元,半成品3785元,490铝质捻接腔(2573只、3元/只)7719元,铜质捻接腔(3760只,8元/只)30,080元,车间内所有机床,辅助设备,库房内所有货柜,货架及各类杂件等,以上所有固定资产、库存、资料等,打包价格为35万元整。2016年11月22日,原告向被告给付35万元。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8只KZ900Q,306只KZ2010,283只KZ901Q,570只498Q凸轮,50只690凸轮,533只498机身,225只机盖,65只690机身,498Q配件143,150.40元,490配件7314元,590配件5660元,690配件24,993元,半成品3785元等资产、库存品,并未交付协议约定的490铝质捻接腔(2573只、3元/只)及铜质捻接腔(3760只,8元/只),两项小计37,799元,致讼。本院认为,原、被告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约给付对价,但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交付捻接腔显属违约,应予交付,原告现诉请要求被告交付前述捻接腔,符合合同约定,若被告无法交付,原告则要求按约定的价格进行赔付,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凯利纺织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萨络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交付2573只490铝质捻接腔(3元/只)、3760只铜质捻接腔(8元/只)。若届时被告上海凯利纺织五金有限公司无法交付,则应退还原告上海萨络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按前述单价与无法交付的产品数量计算的货款。案件受理费744元(原告上海萨络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上海凯利纺织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德生审 判 员 陆维溪人民陪审员 陶佰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诗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