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民再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与潘林、洪泽县东双沟镇邵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潘林,王卫东,黄广洲,洪泽县东双沟镇邵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再12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潘林,男,汉族,1975年10月16日生,住金湖县。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卫东,男,汉族,1969年10月9日生,住金湖县。原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黄广洲,男,汉族,1973年6月23日生,住金湖县。一审被告:洪泽县东双沟镇邵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东双沟镇邵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建,该村委会主任。原审上诉人潘林与原审被上诉人王卫东、黄广洲及一审被告洪泽县东双沟镇邵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邵庄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苏08民终22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苏08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潘林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再审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潘林已付清黄广洲的工程款,不应再承担付款责任。原审也没有计算黄广洲工程质保金。2.黄广洲于2015年9月22日出具的21万元借条应从工程款中予以抵销。3.王卫东不是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4.应当追加朱国光参加诉讼。邵庄村委会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再审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王卫东不是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2.本案应当追加朱国光参加诉讼。3.邵庄村委会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王卫东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本院再审认为,原���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苏08民终2294号民事判决及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15)泽民初字第019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程 璇审判员 张 雨审判员 姜 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解思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