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谭海芬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海芬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刑初20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海芬,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高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7年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海芬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业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海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6年3月初开始,被告人谭海芬与何某(另案处理)密谋后,以何均承租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棠美村242号2楼作为场地开设赌场,约定何某每晚可以获得200元的好处费。后周某2、喻某、谢某2(该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也加入该赌场的运营,周某2、喻某负责带赌客参赌,谭海芬、谢某2负责发牌及抽水,以“大小三公”的形式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截止至2016年3月21日17时许,公安人员查获时止,谭海芬、周某2、喻某、何某共计从该赌场的抽头渔利中分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海芬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谭海芬判处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海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谭海芬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周某2、喻某、何某的供述,证人欧某、王某、谢某1、蒋某、阙某、周某1、夏某、钟某、赖某、梁某1、李某、梁某2、麦某、曾某、区焕昌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租房协议,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海芬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海芬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谭海芬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海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国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红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