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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民终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慧霞、戚怀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慧霞,戚怀让,朱继中,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8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慧霞,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戚怀让,男,194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玉,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被告:朱继中,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原审被告: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千秋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5610039738法定代表人:朱继中,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杨慧霞因与被上诉人戚怀让,原审被告朱继中、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6)豫1281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慧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经传票传唤,上诉人杨慧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慧霞撤回上诉处理。义马市人民法院(2016)豫1281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杨慧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静侠审 判 员  张 玮代理审判员  韩 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