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某1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刑初146号自诉人张某,女,1998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委托代理人乔某,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委托代理人许淑萍,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1,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无业,现住焦作市。辩护人李玮,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张某以被告人张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张某1将执行款履行完毕,故自诉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党 莉审 判 员 柳 楠人民陪审员 郭守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