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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葛晓艳与王占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晓艳,王占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2民初1629号原告:葛晓艳,女,1985年5月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宁,系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占成,男,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旭,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葛晓艳诉被告王占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晓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宁、被告王占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晓艳向本院提出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大连市中山区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以下简称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自2013年3月11日至2016年12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600元(3900元/月×4个月);3.被告支付2016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1790元(300元÷21.75天×5天×200%);4.被告支付拖欠的2016年5月至12月工资31200元(3900元×8个月)及25%的经济补偿金78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3月11日入职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从事化妆师工作,约定工资3900元/月。入职后,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合同,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也未给原告缴纳社保。2016年5月20日,原告乘坐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安排的车辆,前往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安排的工作场所时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原告无责任。事发后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除了支付部分医药费外,不再支付后续相关费用及工资,原告认为其为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工作,受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管理,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按月向原告支付工资,双方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现被告为逃避责任,将个体工商户注销,但根据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应当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鉴于以上理由,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与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仅是外景忙不过来时,找原告帮忙,每次给原告1000余元,旺季一个月2-3次,淡季1-2次。经审理查明,大连市中山区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告王占成,于2004年6月21日成立,2016年12月19日注销。2013年3月11日,原告到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工作。2016年5月20日,原告在工作中遇交通事故受伤。5月22日,入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总经理王业垫付住院押金5000元。原告受伤后再未上班。查,2017年2月8日,原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于2016年12月19日已注销,决定不予受理。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一份、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住院病案首页一份、住院押金收条一份、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一份、摄控表(复印件)三份、考勤表六份、预约收据(取件单)一份、预约流程单一份、工资条四张、视频资料二份及原、被告当庭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业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和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从事化妆工作亦系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的业务范围,原告提供的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以及视频资料等证据,相互佐证,可证明原告接受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的劳动管理,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向原告支付报酬,故原告和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自2013年3月11日至2016年12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系个体工商户,已经注销,其经营者即被告王占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原告主张淡季工资3000元/月,旺季工资5、6000元/月,平均工资3900元/月一节,原告提供的工资条应发工资为3000元左右,该数额亦符合该行业的工资标准,而且亦符合被告陈述旺季一个月2-3次,淡季一个月1-2次找原告干活,每次1000余元的数额,故应按照原告每月工资3000元标准计算相应的诉请。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的2016年5月至12月工资31200元(3900元×8个月)及25%的经济补偿金7800元一节,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在工作中遇交通事故受伤,5月22日入院,6月3日出院,再未上班,故2016年5月原告已提供劳动,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但自2016年6月开始原告未提供劳动,亦未有其可不提供劳动被告仍应支付工资的情形,故被告不应支付该期间工资,仅支付2016年5月工资3000元。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被告无故拖延原告工资,需加发25%的经济补偿,即750元。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016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1790元(300元÷21.75天×5天×200%)一节,带薪年休假系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给予300%工资,但无论系何原因,原告有半年未上班,已休假,故对原告该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600元(3900元/月×4个月)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虽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上班,但双方并没有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2016年12月19日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注销,劳动合同终止,原告已工作将近四年,被告应补偿原告四个月工资,即12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葛晓艳和大连市中山区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自2013年3月11日至2016年12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王占成支付原告葛晓艳2016年5月工资3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750元。三、被告王占成支付原告葛晓艳经济补偿金12000元。上述被告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四、驳回原告葛晓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