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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生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生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162号原告秦某某,女,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被告生某某,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负责人俞海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生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