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吕允亮诉被告秦晓春、袁鹏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允亮,秦晓春,袁鹏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487号申请人:吕允亮被申请人:秦晓春被申请人:袁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允亮与被告秦晓春、袁鹏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允亮申请限额1350000元查封被告袁鹏飞、秦晓春名下房屋(权)。原告吕允亮提供其房屋(权第)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吕允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135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袁鹏飞、秦晓春名下的位于房屋(权)。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