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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再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淑婷与黑龙江省源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淑婷,黑龙江省源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再1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淑婷,女,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龙,黑龙江弈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源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武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典民,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子君,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淑婷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源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立民终字第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6〕黑民申82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淑婷申请再审称,李淑婷以黑龙江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昊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时,该公司尚未于工商局注册登记,但其作为实际施工人已经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请求撤销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立民终字第30号民事裁定和依安县人民法院〔2015〕依民初字第511号民事裁定,裁定原审法院审理本案,判令源泉公司承担给付责任,赔偿李淑婷申诉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并承担申诉费。2015年4月27日,李淑婷起诉至依安县人民法院称,请求依法判令源泉公司给付拖欠其的工程款382145.27元,违约金345643元,律师费、交通费35000元,合计762788元。一审法院以原告起诉的名称与其提交的工商档案信息不符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李淑婷不服一审裁定,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审理。二审法院以李淑婷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即无证据证明与依安县鑫苑嘉园小区和世纪雅苑小区外墙涂料粉刷工程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提供过授权委托书证明是黑龙江泓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淑婷无权对该工程主张工程款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再审认为,虽然李淑婷以鸿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名义与源泉公司签订外墙涂料施工合同。但李淑婷再审立案审查及再审中举示的泓昊公司情况说明及该公司会计贺刚证言证明外墙涂料施工合同中加盖的鸿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有误,名称实际应为泓昊公司,并确认李淑婷为涉诉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享有本案债权。同时,李淑婷举示的涉案工程开发方齐齐哈尔和平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竣式验收报告、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等证据体现李淑婷为实际施工人。综上,上述证据从形式要件上能够证明李淑婷与源泉公司具有民事法律关系,李淑婷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立民终字第30号民事裁定和依安县人民法院〔2015〕依民初字第51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依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冯 雪审 判 员  徐世敏审 判 员  郭伟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于 莹书 记 员  李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